第一條為推動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稱“高新區”)各類特色產業快速發展,引導高新區各類特色產業園規劃和建設有序進行,根據高新區有關產業政策,借鑒東莞市《關于促進樓宇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東府辦〔2013〕124號)、《東莞市產業轉型升級基地認定和管理試行辦法》(東府辦〔2013〕144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色產業園是指具有清晰的產業功能定位,以高新區重點發展的高端電子信息產業、生物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科技金融、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等)以及智能裝備、新能源汽車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為主導,集聚了一定數量相同產業類型或者產業關聯度高的企業,具有一定產業規模,并具有專門的管理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相應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區域的園區、研發或商務辦公樓宇。
第三條 申請認定特色產業園須同時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特色產業園運營企業必須是在高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特色產業園運營企業嚴格履行了《松山湖高新區項目投資協議》條款。未履約的,須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被管委會接納。
(三)特色產業園應符合高新區產業總體規劃布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特色產業園產權歸屬清晰,可供入駐企業辦公、運營場地面積(不含員工宿舍等生活配套場地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申報認定當年,已建成竣工用于發展特色產業的建筑面積不低于6000平方米。
(四)特色產業園產業功能定位準確,特色鮮明。特色產業園須制定《產業園運營管理方案》,該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設計劃、功能定位、產業方向、團隊組建、招商方案、運營管理、科技金融服務等綜合保障措施,并上報高新區管委會按程序審定,審定通過的嚴格按《產業園運營管理方案》實施。
(五)特色產業園具備申報特色產業類型的企業運營所需的基礎環境條件和商務配套設施,能為入駐企業提供企業孵化、人才服務、融資中介、展示推廣、合作交流、后勤服務等配套服務。
(六)特色產業園組建了專業的運營管理團隊,制定了科學的運營管理機制,配備了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和公共配套設施等,能有效開展特色產業園的建設、招商、管理、運營、服務和行業統計等工作。
(七)已有一定數量的企業進駐或者意向進駐該特色產業園。
第四條 申請認定為特色產業園區應提交的資料
(一)松山湖特色產業園認定申請報告及申請表(附件1)。
(二)特色產業園運營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特色產業園的用地、規劃、建設、消防、產權等相關批準書或證明文件、建筑平面圖、面積等書面材料。
(四)特色產業園的運營管理方案。
(五)特色產業園租用面積清單(附件2)及租賃合同復印件、入駐企業名單(附件3)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六)申報承諾書(附件4)。
(七)其他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投資協議履約情況報告等可能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五條 申請認定為特色產業園的程序
(一)采取自主申報、現場查看、審批認定相結合的程序,特色產業園運營企業對照上述資料要求準備相關申報材料,向特色產業園認定和管理工作辦公室(下稱“產業園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產業園管理辦公室接到申請資料后,聯合高新區行業主管、招商、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等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初審符合條件的,提交高新區管委會討論審議;管委會審議通過的,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三)公示無異議的,由管委會委托高新區經濟貿易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和特色產業園運營企業簽訂共建協議,約定特色產業園自協議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交付使用(即該場地已達到企業進駐辦公的現實條件),承諾3年內入駐企業及必要配套設施實際使用的建筑面積占特色產業園總建筑面積(或特色產業園當期完成建設的總建筑面積)的80%以上。
(四)簽訂協議后,管委會向有關特色產業園授牌并向社會公布獲授牌的特色產業園名單。
第六條 特色產業園的管理
(一)成立特色產業園管理辦公室,負責特色產業園的認定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管委會業務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成員由經發局、招商局、科教局、宣傳文體局、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生物技術產業管理局、高創服務中心、規劃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的業務負責人組成,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經發局承擔。
(二)高新區招商部門協助特色產業園開展招商工作,產業園運營方按規定向特色產業園管理辦公室備案入園企業資料。
(三)獲得認定的特色產業園應明確相應運營管理機構或部門,落實工作人員,切實加強特色基地產業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按期實現發展目標。
(四)進駐經認定特色園且符合相關扶持條件的企業以及特色產業園運營方,可按照高新區有關的產業扶持政策申請相應的扶持。
(五)對弄虛作假,騙取特色產業園批復和授牌的特色產業園運營方,除向社會公告撤銷批復文件和特色產業園稱號外,三年內停止其特色產業園的申報權利,并取消當年度相關先進的評選資格。
第七條 特色產業園的考核
(一)特色產業園一經認定,其運營單位必須承擔起特色產業園的發展和管理責任,入駐特色產業園內的特色產業企業數量、使用面積、主營業務收入、業務稅收等指標應從特色產業園認定后每年同比應有至少30%的增長;認定后3年內,入駐企業數量、使用面積、主營業務收入、納稅情況等主要指標均應比獲得認定的當年提升到70%以上;上述主要指標的增減情況作為該特色產業園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據。
(二)管委會對已批準的特色產業園實行動態監督考核,執行“每月一備案、每年一考核”的監督考核機制。即特色產業園運營機構每月須向產業園管理辦公室報送項目入園項目備案、物業租賃情況、入駐企業經營數據統計表等資料;由產業園管理辦公室每年對特色產業園管理運營機構進行招商進度、服務滿意度、履約情況進行整體考核,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于特色產業園運營方對《松山湖高新區項目投資協議》的履約情況、企業入住數量、使用面積、主導產業占比、入駐企業營收、企業納稅情況、科技產出及上述指標增長率等。
(三)產業園管理辦公室根據特色產業園的年度考核結果做出相應的處理。對于進展緩慢和效果差的,由產業園管理辦公室發出書面的整改通知,給予產業園運營方三個月的整改時間進行整改。整改期結束時達到要求的,予以保留產業園的牌子;整改未達要求的,或明顯不再符合認定標準或者出現重大問題的產業園,報經管委會審核批準后予以摘牌并向社會公布,取消有關優惠政策;對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交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條 本辦法由松山湖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